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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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指的是法国宪法文件的统称,外文名French Constitution,实质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 是以宪章和宪法等名义颁布并优先于其它任何层次法律(参考 法国法律中的标准层次 法语:hiérarchie des normes en droit français(法语:hiérarchie des normes en droit français))的用以组织法国历代及当代国家机关的一系列不同法律文本。法国宪法不是纯粹的“实体法”或者“习惯法”,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性实践,并且有时会有超越其自身法律文本的做法——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虽然赋予了法国总统极大的权力但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总统其实是一个虚职。

法国是制定和修改宪法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自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三年宪法、1799年共和国八年宪法、1801年共和国十年宪法、1803年共和国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波旁王朝的《钦定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1958年宪法沿用,但经过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等多次修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的“戴髙乐宪法”。1793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宪法,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1848年宪法虽然由于总统持有“具有王权的一切特性”的大权,给帝制复辟创造了可乘之机,但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许多特点,为后来许多国家效仿。现行宪法全文共15章92条,其特点是:建立法兰西共同体,由法兰西共和国与它原来的殖民地附属国组成,以维持法国与它们的特殊联系;扩大总统职权,实行半总统制;为统筹和仲裁全国事务,设立宪法法院,最高司法会议,特别高等法院,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机构和行政法院;规定了议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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